江湖多纷扰,我心自有我心执

当你说出“向我开炮”,请让我做你最后一层铠甲

波妞Ponyo_w:

注:本篇头脑风暴给 @蜜三刀 蜜太,只给蜜太。


昨天在波妞Ponyo_w的声明中已经说了很多代表我个人的观点。今天这篇只给蜜太。评论区不好写,既然是公开讨论的东西,也不必私信。


首先,我个人是支持有限度的创作自由,反对审查与自我审查的,唯一认可的审查方式是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为基础、经正当程序制定的公共审查标准,认为非经正当程序审判,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不应当被剥夺。因此,对于制定规则、号召大家整齐划一地做事总是兴趣缺缺,只愿纸上侃侃谈兵,不愿真刀真枪冲向战场。


以我个人对蜜太的浅薄了解,她是一个很爱惜羽毛的人,在事情白热化的阶段,她不太可能和无理之人缠斗,也不太可能去徒劳地蹚一池浑水。在我的想象中,她应当是优越而优雅的,不必为纷杂世事所扰。事实上,对于所有我喜欢的太太,我都私心希望她们能在混乱中保持这样的姿态,因为她们都拥有发表言论、不发表言论、发表她们想发表的任何合法言论的权利和自由


当蜜太说出“我们谈谈”这样的话,做出了《公约倡议-初稿》时,开始我是有些不解的,因为她做了一件她本不必要去做的事情。到现在为止,我依然不赞成蜜太“为自己的不作为而道歉”,因为一个人无需为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去道歉


可是,“这些事情,总要有人去做。”是不是很耳熟?(觉得不耳熟的请自觉去复习楼镜姐弟对谈那场戏。)再看看蜜太曾经写的这句话:“一群智商超群的精英,究竟哪个脑回沟长歪,非往医院这个坑里栽?”


于是我理解了蜜太为什么要这么做。虽然她自嘲“脸大”,但我的理解是——她觉得自己“obliged”。于是她要做一件费时费力却得罪各方、也得不到什么感激的事情,仅仅是出于一种使命感。


由于我和蜜太身份(即粉丝身份)不完全一样,所以面对的问题也不一样。我并非毫无保留地同意蜜太至今为止说的每一个字,事实上有一些观点和建议我是反对的。但出于上述对蜜太姿态的赞赏(以及心疼),我决定试图站在蜜太的位置上进行思考,贡献一点想法,希望能够帮助蜜太在自己的领地里解决问题。(“脸大”的真正含义请看这个自以为能提供帮助的波妞。)




以下是《公约倡议-初稿》的核心内容:



楼诚版的n纪n注意就是我昨天提到的方案。综合昨天帖子下讨论的结果,它应该涵盖以下方面: 


1. 禁谣言。不造谣,不传谣,帮辟谣。王家和靳家的谣言,楼诚姑娘见一杀一。


2. 勿扰真人。 


3. 对真人活动力所能及地支持,有钱出钱,有空的刷数据。 


4. rps。 


5. 创作的人物把握。 


6. 恶意文的监督举报。



针对这个初稿,个人看法如下,仅供蜜太参考




有一个基本点需要注意:这份“公约”/“倡议”/“纪律”/“注意”针对的对象仅限于楼诚角色CP粉,而非王先生的粉丝/靳先生的粉丝/RPS粉。每个人的身份都是复杂的,针对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纪律,最终个人的纪律则是其所有身份应当遵守的纪律之和。就好比“孕妇不能抽烟”和“重症病人需要入院治疗”两条纪律,孕妇遵守前者,重症病人遵守后者,而重症的孕妇则同时遵守两者。立足这个基本点,下面进行逐条分析。


1、禁谣言。


不造谣,不传谣,这是两个“消极义务”,是不需要任何成本、仅仅通过不作为,即可完成的行为,因此无论身份如何,都基本有效


帮辟谣,就成为了一个“积极义务”,是需要成本的,包括:了解事件始末(比如这次事件其实大家一开始都不太知道怎么回事)、花费时间精力(这个并非人人都有)、切实理性地操作(这一点更难,有时候辟谣不成反而把谣言的影响力扩大了)。考虑到上述成本和可能存在的副作用,这一条有待商榷。或者说,对于这份倡议所针对的群体而言,只能作为一个导向,而非纪律。因为纪律是一个“无论所有情境之下都必须完美遵守”的东西,类似于“强制性规则”。


王家和靳家的谣言,楼诚姑娘见一杀一。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,首先要看到谣言,然后要辨别谣言(并非所有谣言都显而易见),最后要在不造成更大消极影响的情况下扼杀谣言。私以为专业的公关团队都做不到此等完美,对任何一个普通人而言,这样的要求恐怕都是吹毛求疵了。愿望很美好,实践上不具有可操作性


2、勿扰真人。这也是一个“消极义务”,同理,有效。并且私以为这一条是对所有人(甚至两位的粉丝)无差别有效的,即使是王先生或者靳先生的真爱粉,都无权打扰其私人生活,何况其他种类的粉丝/影迷。公众人物被暴露在众人视野的时间已经非常长了,给予其更多的自由其实是一种尊重。


3、对真人活动力所能及地支持,有钱出钱,有空的刷数据。 “积极义务”,成本高低不等,更多适用于喜爱王先生和靳先生的粉丝和影迷,对仅仅是角色CP粉的人群意义不大,全凭自愿。如果既是角色CP粉,又是影迷的话,自然会去支持的,这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。


4、rps。这一条应该属于一个“注意条款”,即让大家讨论如何对待rps。这就涉及到之前的基本点,即身份问题。角色CP粉与rps粉是两个群体,针对两个群体的纪律应当区分开来,在针对角色CP粉倡议当中除了让大家区分开角色和演员、角色CP和真人CP之外没有必要特别强调rps的问题。rps应当另外制定属于其群体的纪律。就好比《著作权法》和《商标法》虽然都是知识产权法范畴的,但立法是分开的一样。如上所述,如果一个人既是角色CP粉,又是rps粉,则会同时受到两份纪律的规制,更加谨言慎行。


5、创作的人物把握。这一条涉及到写作权、创作自由等问题,更加复杂,而人物把握本身就不是一概而论的。尤其是同人创作,某种程度上的OOC不可避免,每个人的雷区也不同,一些人眼中的“贬低丑化”在另一些人眼中可能只是“个性特征”。


比方说A被刻画为一个吃货,一些人会认为“他又不是只会吃吃吃,他还有别的本事啊你怎么不写”,而另一些人可能认为“喜欢美食是热爱生活的一个体现,水平有限,写不出更高端的文,只能写写吃东西了”。就连这么微小的不涉原则的设定,都存在分歧,遑论整个的人物把握。


但是,创作自由,和所有自由一样,不是无限度的自由。这个限度想要具体化,非常难。个人的建议是笼统一些,给个人评判以空间,有争议的作品出现时,再进行事后的、理性的个案讨论,而非在创作之前就把条框定死。总体的要求可以是:创作者尽善意的最大努力刻画人物,并且做好预警。


可是如果某些创作者明显未尽善意努力,未做预警,发布传播了影响极端恶劣的作品,该怎么办?答案是,如果构罪,可以报案,移交公检法机关处理;如果侵权,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;如果不构成犯罪、侵权,但极端令人不适,可以举报,交由平台按照规则处理;如果仅仅是令人较为不适,那么可以选择无视(不点赞不推荐),也可以去理性交涉,劝说对方做好预警,或者与对方探讨人物刻画不恰当之处。简言之,只要不违法(此处违法指的是构成诽谤罪或者侵犯名誉权等,而非作品包含违法的内容),创作自由应当得到尊重,劣质的作品应当得到容忍


6、恶意文的监督举报。这一条和上一条可以合并讨论。如上所述,“恶意文”的判定除去“违法”之外,几乎没有硬性标准,对于该类作品的处理也需要一定的成本(看到、辨别、作为所需要的时间精力甚至机遇等),而且完美执行难度非常大,只能作为一个导向。具体可以是:读者尽善意的最大努力辨别争议作品,合理采取相应举措,包括不点赞、不推荐、向作者提出异议、举报等。




基于以上逐条分析,可以得出三项纪律、两项注意,如下:


1、不造谣、不传谣。


2、勿扰真人。


3、严格区分角色与演员、角色CP与rps。


4、创作者尽善意的最大努力刻画人物,做好预警。


5、读者尽善意的最大努力辨别争议作品,合理采取相应举措,包括不点赞、不推荐、向作者提出异议、举报等。


其中前三项纪律较为刚性,可作“事前审查”,即预防争议事件出现;后两项注意的实践标准较为柔性,可作“事后审查”,即在具体争议出现时,进行理性讨论和处理。


此外,可以得出两条导向性的倡议,如下:


1、尽善意的最大努力、采用合法合理手段阻断谣言传播,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辟谣。


2、自愿支持两位优秀演员的作品。


这两条不是强制性的,不做不会受到批评,做了则会对创建良好环境有益。


以上是基于蜜太《公约倡议-初稿》提出的建议,虽然该倡议的本意是“公约”,但实际上制定“纪律”、“注意”、“建议”时,技术上只能够针对某一群体。不同群体之间的规则达成一种互不干扰,并行不悖的状态,则能够达到“公约”的效果。


关于rps的问题,之后我会另开贴写,写完会在此处添加链接以供参考。




最后声明一点:以上建议仅供蜜太参考,并不等同于我的个人观点。说到底,我提供的只是不甚完善的技术支持而已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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